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寯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576號),嗣被告等均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2900元(3萬5500元+250萬7400元=254萬29 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24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2萬57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