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賴逢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賴逢偉(即立星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芊昱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請如期 繳納。 二、提出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完整版、含附件全部)。三、提出系爭工程(270地號土地新建住宅工程)之現況完工之 彩色照片。 四、提出已給付款項明細表(及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