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嘉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黃嘉信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順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750元(起訴狀誤載66萬1000元。即減少價金14 萬500元+漏水所致損害及修復費用15萬元+精神慰撫金15萬 元+懲罰性賠償金22萬250元=66萬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70元,請如期繳納。 二、請確認: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66萬1000元」,與後列各項請求金額所計不一致。更正? 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號房屋之建物複丈成果圖 (有否起造時之建築設計圖說?)、房屋外觀照片、房屋內 配置圖(宜先繪出房屋內區域圖示、樓層、房間配置,再依序指出大約在何處漏水或瑕疵,並對應該處現況彩色照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