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嗣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6983元(302萬1115元+28萬5868元=330萬698 3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376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3萬32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