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茂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楊安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茂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楊安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婕蓁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5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元。應 如期繳納。 二、提出之「協議書」在複印下半部金額及文字不易辨識,且內容提及附表㈠亦未檢附,請重新提出「協議書」影本(內容需清晰完整、含附表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