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原 告 陳裕太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肇澧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持有對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350萬元),就逾越39萬5503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萬4497元(350萬元-39萬5503元=31 0萬4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789元,請如期繳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