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嗣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7869元(60萬6354元+15萬1515元=75萬7869元 ),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2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7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 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