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安徽北海羽絨製品有限公司、袁傳新、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詔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安徽北海羽絨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傳新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詔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 度司促字第1245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1萬5250元(51萬7500美元 × 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1月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 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3=1671萬525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913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 應補繳15萬86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本件有否合意管轄法院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