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安徽北海羽絨製品有限公司、袁傳新、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詔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安徽北海羽絨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傳新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詔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司促字第12458號),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惟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10萬美元(原本請求51萬7500美元),核定為新台幣3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2977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3萬247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