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許嫚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號 原 告 許嫚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森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 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黃文庠,惟被告於原告在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並非黃文庠,故原告列黃文庠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自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事,爰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嘉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