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睿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林睿毅 林錦峯即隆盛畜牧場 前列林睿毅、林錦峯即隆盛畜牧場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禾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芬如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0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睿毅主張其與被告簽立之「房舍屋頂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業經其合法終止;又系爭租約使用之土地為原告林錦峯即隆盛畜牧場所有,系爭租約終止後,被告即無使用上開土地權源等為由,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等語。惟被告曾對原告林睿毅另案起訴請求確認系爭租約存在,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0號履行契約事件(下稱另案)判決確認系爭租約關係存在後,原告林睿毅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廢棄原判決,改判決被告敗訴,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訴訟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