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常治平 許為策 被 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俊翰 被 告 白正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稱嘉鑫公司)、吳俊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嘉鑫公司前邀同被告吳俊翰、白正冬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分別為下列借款: ⒈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 00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6年5月25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 機動計算(目前合計為2.17%)。 ⒉於112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 117年6月19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機動計算(目前合計為2.095%) 。 並約定倘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原約定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就上開借款分別自112年6月19日、112年6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經原告催告繳納,被告均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2項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授信契約書、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白正冬:確有向原告借款事實等語。 ㈡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嘉鑫公司變更登記表、授信約定書6份、連帶保證書1份、借據2份、青 年創業、利率變動表及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增補契約2份、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及催告書3份及訪催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47頁),而被告白正冬對原 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又被告嘉鑫公司及吳俊翰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 、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被告嘉鑫公司向原告借款共計400萬元,迄今仍積欠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吳俊翰、白正冬則為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被告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791,509元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000,000元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