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阿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陳阿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281 002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364 003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599 004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48 005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229 006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487 007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500 008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