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淑美、洪維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代 理 人 洪維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日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5號 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温麗雪 111年6月17日 未記載 4,000,000元 TH698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