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車憲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車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法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05號 編 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備考 001 李語宸即李淑美、張鈴賢、曾馨慧即張曾桃美 87年10月9日 87年11月17日 478,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