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秝得紙器有限公司、陳芊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 債 權 人 秝得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邑 上列債權人秝得紙器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全喆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秝得紙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附新臺幣500元之匯票(票號:0000000000-0) 一紙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