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邱創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天啟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651,4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