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林柏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8號 聲 請 人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聲請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弘德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違約金新臺幣300,000元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倘無,確 認是否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暨新臺幣300,000元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