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黃亮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巫瑞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