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弘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2號 債 權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斌 上列債權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原香晨生機有限公司即建春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原香晨生機有限公司即建春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並補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及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