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凱倫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委任韓新梅君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或經合法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