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黃任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任遠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羅琪媛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新臺幣740萬元貸款債務係債務人羅琪媛、潘偉仁「共 同借貸」,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