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禹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債 權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債權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詹緁語即詹婕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依聲請人提供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該姓名為「詹緁語即詹婕榆」非詹婕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