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木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664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進榮(歿)、簡幼訓(歿)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持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2483號債權憑證正本具狀請求對債務人劉進榮、簡幼訓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劉進榮、簡幼訓分別業於111年6月8日、112年9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等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