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陳清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清松 上列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彭朋國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168之33地號,同段748 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彭朋國,全 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