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林裕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裕城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定暐婷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 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定暐婷部分,含他項權 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