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志明、賴林雄、宸全國際有限公司、李哲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賴林雄 關 係 人 宸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林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宸全國際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持有關係人所簽發,面額19,540,000元之本票,並已聲請本票裁定在案。詎關係人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17,89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買賣契約書、本票、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擔保物提供同意書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賴林雄具狀表示:伊原以為是土地抵押貸款一事,遵守約定繳息,然卻成冤民駝債,土地現由他人承租種植苗木等語。惟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本院僅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為形式審查,故袛須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如就私法上權利之存否、或兩造間有實體爭執等事項,應另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並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查。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34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尾鄉 芳圃段 0000-0000 860.25 全部 002 彰化縣 田尾鄉 芳圃段 0000-0000 498.02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