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林潔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潔岑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守誌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地號、67地號、68地號,同段23建 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許守誌,全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