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舜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聲請人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棋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請具狀陳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