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李明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樺 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吳家全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