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東豐國際有限公司、林莊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硯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 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係在東豐國際有限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其商號登記地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之轄區,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