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施俊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俊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項珮欣 附件: 一、請陳報近2年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出 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並提出切結書。另是否有在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職?若有,應一併陳報。 二、提出聲請人及子女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0-112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