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尤慶智、賴渼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慶智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被上訴人 賴渼蓁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並應就被上訴人於本院112年度 重訴字第31號清償債務事件之證詞表示意見,如有其他證據調查,應於113年10月20日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