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吉雄、彰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被 告 彰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謝淯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萬1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807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公司施工(整堤工程)時截斷「星寶電力公司」之地下纜線(風力發電、近漢寶海堤)之更詳細資料、現場彩 色照....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