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穎德紡織有限公司、林慶建、鉅淇生技有限公司、廖苡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穎德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建 被 告 鉅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苡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系爭口罩如何交貨?有無訂貨契約書或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