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ROWLAND TRADING INC、MICHELLE CHENHUEY YIN、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廖心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ROWLAND TRADING INC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CHENHUEY YIN (羅成蕙) 被 告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心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3萬155元【計算式:(請求美金5萬7803元 × 起訴日即民國113年8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 賣出匯率32.48元≒新臺幣187萬7441元)+(請求澳幣5萬8320元 × 起訴日即民國113年8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澳幣即期賣出 匯率21.48元≒新臺幣125萬2714元)=313萬1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萬20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