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原 告 陳裕太 被 告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1789元,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補字第722號裁定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