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丙 ○ ○ 甲 ○ ○ 右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三人國防部國軍福利總處、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萬客隆股 份有限公司、康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各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院瑞八十五民執全未字第三六一七號民事執行命令所扣押如附表所示維力食品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對該第三人之貨款匯入該公司重整監督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斗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戶內,由該帳戶保管。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於民國八十五年底因受訴外人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拖累,發 生財務危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重整確定。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等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北院瑞八十五民執全未字 第三六一七號民事執行命令,假扣押查封伊公司對於如主文所示第三人之貨款債 權(聲請狀第三人國防部國軍福利總處、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金額各誤載為 新台幣四百五十八萬八千一百十三元、二百七十萬二千四百六十九元),並經該 法院以伊公司經裁定重整,該假扣押事件應由本院辦理為由,將相關假扣押執行 卷函送本院在案。茲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均已依重整程序申報並列入重整債權, 鑑於近來經濟不景氣,企業倒閉時有所聞,該等扣押之貨款為日後償還重整債權 資金之重要來源,為確保該債權,為此聲請准予命第三人將扣押之貨款解送本院 或匯入伊公司重整監督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行活期存款帳號 000-00-000000號戶內,以利早日完成重整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 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其於公司重整裁定前未為此項處分者,於裁定重整後,仍 得依利害關係人或重整監督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 經調卷審閱無異,而命第三人各將扣押之貨款解付重整監督人保管,既可保全聲 請人之財產,對於聲請假扣押之重整債權人,因假扣押執行命令並未撤銷,其查 封效力並不消滅,亦無損於重整債權人之權益。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FO; ┌───────────────────────────────────┐ │附表: 八十六年度整字第一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北院瑞八十五民執全未字第三六一七號│ │民事執行命令扣押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之貨款金額一覽表 │ ├──┬──────────┬──────────────┬──────┤ │編號│第 三 人 │扣押貨款之金額(新台幣) │備 考│ ├──┼──────────┼──────────────┼──────┤ │ 一 │國防部國軍福利總處 │四百零五萬八千一百十三元 │ │ ├──┼──────────┼──────────────┼──────┤ │ 二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七十萬二千四百二十九元 │ │ ├──┼──────────┼──────────────┼──────┤ │ 三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十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九元 │ │ ├──┼──────────┼──────────────┼──────┤ │ 四 │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 │八百八十一萬三千四百九十九元│ │ ├──┼──────────┼──────────────┼──────┤ │ 五 │康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五十七萬五千二百五十九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