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九號 原 告 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四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 拾萬零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叁仟壹佰捌拾叁萬零叁佰伍拾 捌元,折合銀元肆仟叁佰玖拾肆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拾叁 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壹萬捌仟叁佰零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 伍拾萬零壹元,尚欠新台幣捌拾壹萬捌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胡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