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一)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一)字第三號 抗 告 人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涼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本 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為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 六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係不得抗告,抗告人猶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 抗告,揆諸前揭法文,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弘仁 ~B法 官 羅秀緞 ~B法 官 簡燕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