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再易(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再易(一)字第3號 抗 告 人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 法定代理人 陳林涼 住同上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弘仁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