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金灶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謝界平 │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玖仟元 │TB八二二五一八│ │ │ │ │行 │ │ │七 │ │ ├─┼─────────┼─────────┼───────────┼────────┼────────┼──┤ │2│台展商行 林筆晟 │安泰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二年六月四日 │壹萬捌仟元 │AW0一七五四三│ │ │ │ │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