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力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彰化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四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起訴及本審主張: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豬隻飼料,積欠民國九十 一年七月至八月份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零二百四十元,經以存證信 函催告無效,爰本於買賣契約之貨款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開貨款及自九 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公司為飼料 專業公司,飼料製造生產完全遵照政府所頒訂的CNS(中國國家標準)生產,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飼料可存放一個月不變質,如儲存環境良好的話,又能存放 更久的時間。而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所訂之飼料──00七與 仔豬一八粒狀料,均為須外加藥之特殊料項,是於當天生產當天裝貨,於隔天送 達被上訴人處,其藉口說飼料變質長蟲要求退貨,而先後分別於九十一年八月九 日及十日將該剩料退回,經上訴人公司檢查該退回料,也並未發現有長蟲或任何 異樣,有廠長證明書,成品入庫單、過磅單、出貨紀錄表及簽收回單可資證明。 被上訴人所謂飼料有蛀蟲並非事實,縱有蛀蟲,亦屬象鼻蟲而已,象鼻蟲以玉米 為主食,本身無毒性,豬隻食後絕不會有致病虞慮,近年來由於環狀病毒與其他 疾病併發感染,造成養豬業重大損失,上訴人多次建議被上訴人調整防疫計劃及 飼養管理措施,皆不被接受,平時就常因豬隻罹病要求幫忙在飼料中添加藥物, 如今豬隻死亡,卻避開本身疾病問題怪罪飼料,以規避債務責任,被上訴人自改 用其他廠牌飼料迄今,場內豬隻(特別是小豬部分)仍然毛病不斷,顯見造成豬 隻損失因素,不在於飼料,而在於疾病感染與防疫措施不當,被上訴人絕無明知 飼料已變質長蟲仍執意餵給豬吃之理,且如係飼料有問題,則豬隻應應全面性受 害,不可能為散發性,又五、六百頭豬大小不同,並非吃同種飼料,若非某特定 疾病,豈會發生同樣問題被上訴人稱其豬隻死亡約一百多隻,則其如何處理死豬 ,由何家化製廠收取死豬,單據何在?等情,並聲明㈠廢棄原判決。㈡右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三十一萬零二百四十元及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聲明。 二、被上訴人則以:本件貨款之飼料為九十一年七月至八月間向上訴人陸續購入,七 月中被上訴人發現疑似上訴人做好之飼料放置時間太久,且飼料成分不足因而長 蛀蟲,上訴人公司出售他人之飼料也有出現相同情況,故被上訴人豬隻於九十一 年七月底、八月初左右開始生病,當時即向上訴人公司之業務員要求退貨,業務 員打電話與上訴人公司經理,但其稱繼續使用沒有問題,後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八 月初同意退貨,雖有保存部分飼料要求上訴人取回化驗,但遭上訴人拒絕,飼料 現未留存。系爭貨款總計五十一萬餘元,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八月初開立六個月 之支票二十一萬元予上訴人,業已兌現,希望上訴人不請求剩餘貨款,否則要求 上訴人賠償豬隻死亡之全部損失,其豬隻死亡約一百五十二頭,當時每一百公斤 約四千多元,損失金額共約六十五萬元。八十八年間即已發現上訴人賣給被上訴 人之飼料成分不足,有向上訴人反應,但未改進,惟因向上訴人購進飼料多年不 好意思更換公司,直到豬隻生病才停用上訴人公司出產之飼料。證人江佳達曾到 被上訴人之豬舍查看豬隻,有建議加藥在飼料裡,但加了藥劑之後亦無改善,即 建議找其他獸醫,被上訴人另找永信公司(賣藥)二獸醫來看,也沒辦法處理, 後證人曹永增另外拿藥使用後才有好轉一點。死豬約一百多隻,因與化製廠有簽 約,所以有通知化製廠人員梁居億過來處理,被上訴人每次加入新的飼料於儲存 桶內,都有以掃帚清除桶內殘留物,晴天時都會打開桶上蓋子等飼料送過來,被 上訴人養豬已經二十多年了,程序都清楚等語為辯。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 被上訴人於本院為駁回上訴之聲明。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 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向其購買豬隻飼料,扣除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及十日已 退回之剩餘飼料後,被上訴人尚積欠上訴人九十一年七月至八月份貨款共計三十 一萬零二百四十元未給付,經催討無著等情,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料繳庫單 、客戶對帳單及出貨單為證,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故上訴人此部份主張堪信 為真。惟被上訴人辯稱:因上訴人售予其之豬飼料不新鮮會長蛀蟲,致其飼養之 豬隻食用後陸續生病進而死亡約一百多頭,其因此損失六十餘萬元,上訴人應負 賠償之責,相抵後其不願再給付上訴人任何貨款等語,上訴人則否認被上訴人有 豬隻死亡之情形,果如有死亡亦係因被上訴人圈養豬隻之環境不佳導致其自有豬 隻感染疾病而死亡,與飼料無關,又上訴人所售予被上訴人之飼料完全新鮮並符 合國家標準,果確如被上訴人所稱飼料長蟲之情形,亦係因被上訴人儲存飼料不 當所造成,與上訴人無涉云云。 四、經查,證人即上訴人公司業務代表黃弘呈及獸醫江佳達於本院曾到庭證稱:(黃 弘呈)伊任職上訴人公司之業務代表,接洽被上訴人購買飼料。被上訴人購買該 批飼料後有反應豬隻吃了飼料後有出問題,但伊並沒有去看豬隻實際狀況。向公 司回報後,公司派伊及獸醫一同前去瞭解,但僅是到被上訴人住處泡茶並談論飼 料而已,至於公司獸醫有無去看豬隻並不清楚,被上訴人有提到他的豬隻飼養不 是很順利,不順利可能是成長緩慢或育成不佳。任職內包括其他業務群所接洽之 客戶,均未發生豬隻吃了公司飼料而生病死亡情形,除了被上訴人之外,未處理 過類似豬隻吃了公司飼料而後生病死亡之事。(江佳達)伊任職上訴人公司擔任 獸醫服務,主要工作是負責客戶申訴與疾病處理。本件九十一年七、八月被上訴 人向公司購買飼料飼養豬隻生病之事,當時伊有前往查看豬隻,記得豬隻有咳嗽 、下痢情形,未經檢驗前,依個人判斷該臨床症狀看來應是疾病所產生,與飼料 沒有關係。與被上訴人討論過後,從飼料中添加藥劑以治療疾病。因被上訴人是 抓外來小豬來飼養的,所以常會有新的傳染源產生疾病。要判斷豬隻死亡原因, 若是飼料問題就該檢驗飼料及豬隻剖檢與實驗室診斷,以肉眼絕對無法判斷是否 因飼料造成的結果,因當初並無懷疑是飼料所造成,所以沒有採取檢測動作,印 象中被上訴人也沒有跟伊說豬隻是吃飼料而生病。就被上訴人系爭案例,豬隻疾 病發生率為百分之二十,我忘記有否告知被上訴人他的豬隻情況很嚴重,當時也 沒有去看飼料,僅去看豬隻而已,被上訴人同時也有請其他獸醫處理豬隻疾病問 題。我判斷豬隻發生咳嗽、下痢多少與圈養環境有關係,但無法證明等語,另證 人獸醫曹永增則於本院到庭結證:伊替被上訴人處理豬隻問題將近十年,被上訴 人豬隻之前曾生病過,有處理過豬隻發燒、感冒、下痢、肺炎等問題,一般豬隻 平常多少會有幾頭生病,但生病數量都是散發。九十一年間被上訴人豬隻曾經發 生嚴重的集中發病情形,以前都是被上訴人告訴我豬隻症狀後再拿藥請被上訴人 自己施打,只有九十一年該次有前往被上訴人豬舍探視,當時豬隻有百分之八、 九十有發燒、下痢情形,情況很嚴重的豬隻也死亡,被上訴人說已叫過上訴人公 司外務及獸醫與永信藥廠的業務代表及獸醫林高輝看過,他們都有投藥過但沒有 起色。豬隻集發性下痢都是因為吃的食物不新鮮而造成如果不是食物造成的話, 應該只是散發性下痢而已,不會全部豬隻都下痢;豬隻如果感冒的話,只有咳嗽 、發燒併發肺炎情況,不會有下痢情況。當時有告訴被上訴人可能是食物問題造 成的,被上訴人稱可能是飼料出問題,看了飼料後發現有硬塊及很多蛀蟲,我告 訴被上訴人這情形應該是飼料不新鮮,退還飼料不要再使用,之後拿解熱、消炎 、解毒劑等給被上訴人施打全部生病豬隻,當時豬沒法爬起來喝水,該次問題處 理數天後有部分豬隻死亡、有部分豬隻好起來,痊癒豬隻有八成左右,但這些豬 隻就長不大了。當時被上訴人五六百頭豬隻屬於中、大型豬隻,吃的都時同樣的 飼料,小隻所吃的飼料不同,所以沒有產生問題。被上訴人的小豬平常就有在投 藥,一般而言小豬都會投藥,但是大豬是生病時才會投藥。平時幫被上訴人處理 豬隻生病都是以施打方式處理,有生病才施打,並無投藥在飼料中,因為藥品要 錢,大豬方面上訴人平時應不會將藥物放入飼料讓全部豬隻食用,否則大豬要出 賣時就會發現殘留藥物被罰鍰禁止出售。環狀病毒是九十二年才大流行,以前很 少發生,沒有那麼流行。被上訴人亦無告訴我他如何處理這次死掉的豬隻,就我 所知會有專人來收到化製廠作成農用肥料來使用。飼料一般到客戶手中後約一個 星期到十天就會全部使用完不會置放很久。飼料放置在散裝桶內,養戶要餵食時 才由散裝桶內取出並無特殊儲存方式,所以飼料如出現結塊即表示飼料發霉已壞 掉,飼料如遇溼度比較高也會出現結塊,但新鮮飼料應該不會在十天內出現結塊 。儲存鐵桶殘留飼料長時間沒有清除會長蟲發霉使新飼料污染的情形確實可能發 生,但可能性不大,養戶平時不太可能有空檔把儲存桶清理之後放置通風處,因 為豬隻每天都要餵食,飼料不夠就會馬上叫貨,頂多敲打鐵桶外側,一般如果鐵 桶內部有附者殘留物就會清理一下再放入新的飼料,養戶在放置新的飼料之前都 會到鐵桶上面去看內部情況,儲存桶一次大約可儲存十噸左右,一般都是放到七 、八分滿等語在卷,是依證人黃弘呈所述被上訴人於購買系爭飼料後,於九十一 年七月間確實有向其反應豬隻食用飼料後發生問題,但其並未前往查看豬隻之實 際狀況及所食用之飼料,因此證人黃弘呈必定不清楚被上訴人飼養之豬隻發生何 種問題及其原因與飼料究竟有無關連,而證人江佳達雖有前往查看被上訴人之豬 隻,並發現豬隻有咳嗽、下痢之情形,但其並未查看飼料,依其所稱係因被上訴 人未向其表示豬隻係吃飼料而導致生病云云,然證人江佳達既係證人黃弘呈於接 獲被上訴人反應豬隻食用飼料發生問題後,而偕同前往了解被上訴人豬隻之狀況 ,則證人江佳達豈有不知被上訴人係在反應飼料有問題之理,且果如證人江佳達 所述被上訴人豬隻產生之上開病症係因疾病所造成,則被上訴人已依其建議由證 人投藥於飼料當中,為何被上訴人之豬隻仍未見起色,而須由證人曹永增再度診 治被上訴人之豬隻,況證人江佳達亦自稱其無法證明被上訴人之豬隻發生咳嗽、 下痢之情形與圈養環境有關係,故其謂依其個人判斷該臨床症狀看來應是疾病所 產生,與飼料沒有關係一節,實有可議,事實上證人曹永增曾前往查看飼料之狀 況,發現飼料有出現結塊即表示飼料發霉已壞掉,以飼料一般到客戶手中後最多 十天即使用完畢為斷,被上訴人稱上訴人所售予之飼料並非全然新鮮,非全無可 能,雖上訴人又主張係因被上訴人儲存飼料之方法有誤而導致,除據被上訴人予 以否認外,上訴人亦未舉任何事證以實其說。是衡上各情,顯然無法排除被上訴 人之豬隻生病進而死亡之原因,與食用上訴人所售予之飼料完全無任何關係。 五、又查,被上訴人主張其豬隻於九十一年七月底左右開始生病進而陸續死亡,死亡 之豬隻其委託專門替人載送死豬屍體之訴外人梁居億處理,並提出委託清除化製 之原料來源單(別稱化製單)為證,雖上開化製單係被上訴人提供予梁居億於嗣 後所補開並蓋章,且該單據為訴外人賴佳金所有,化製場名稱則為大勝飼料股份 有限公司(簡稱大勝公司),然證人梁居億已到庭證稱(提示化製單於證人梁居 億):「我確實有於化製單所載時間去載送被上訴人之動物屍體,但時隔已久不 知道實際數量究為多少,因我原來合作的化製廠已倒閉,所以我手上沒有化製單 ,上開提示之化製單確實為被上訴人提供給我的,我蓋章時其上之大勝公司及賴 佳金之印章均已蓋妥,因我確實有替他載送動物屍體所以就在化製單上蓋上我的 印章,化製單上有關於載送之地址、動物種類、數量均非我填載,我向被上訴人 收集動物屍體後送至之前有合約之永發及連發兩家化製場」、「我以前確實從事 收集動物屍體之行業,現已改行販售豬肉。以前我替被上訴人在送之化製單已找 不到,每次替被上訴人載送都會開立化製單。庭上提示之化製單是幾個月前(至 少有半年)被上訴人提供給我,再由我補開的,我與被上訴人以前有合約,業主 對於自己的豬隻死亡時間及數量都會有紀錄,我們都會將四聯單中的兩聯交給化 製廠,至於化製廠是否會將其中一聯送給防治所就不清楚。如果沒有牧場登記的 ,大部份就不會將化製單送給動物防治所,會將化製單送至動物防治所的都是比 較重大的流行疾病才會送過去」、「養豬戶如遇重大疾病的話,一個月內死亡一 百多頭豬算是正常的,豬如不是飼料就是因為藥物出問題或是天氣、疾病都會造 成豬隻大量死亡」、「印象中在他處有遇過豬之因吃了過期飼料而大量死亡一千 多頭之情形」等語,此與證人賴佳金到庭證述(提示化製單於證人):「該來源 單為大勝公司交給我的,我是集運司機,其上印章確為我所有,我是到民間畜牧 場收集運送動物屍體,該單共有四聯,一聯交給畜牧場業主、一聯交給彰化縣動 物防治所、一聯由我收執、一聯交給大勝飼料公司,原則上依規定載送一次即必 須開立一份四聯單,我將屍體送至大勝飼料公司處理,我不認識梁居億,我載送 之業主有上百家,我已將不記得是否到乙○○處載送,我通常都是將我的印章與 大勝飼料公司章蓋好後之空白化製單整本交給業主,由業主自行填寫當天死亡動 物數量投在信箱內,我前往載運時將化製單留下要給業主之該聯後將其的取走, 若不是每天前往載送之牧場,我就不會交整本化製單給業主,如有見到業主而業 主有要求開立的話,就會開給業主,但有時業主也會要求我將整本化製單給他, 我另有僱用司機去載送,有把化製單交給畜牧場即表示我與業主有合約,有前往 載送動物屍體」、「證人梁居億可能是拿了我的化製單去使用,向業主收取動物 屍體然後在上面蓋章,因此庭上提示之化製單所載動物屍體應該不是我所載送的 。 我沒有向被上訴人載送過動物屍體,我與他也不認識」、「化製單是我自己送至 動物防治所,但不知道動物防治所是否會保留化製單」、「福興鄉僅載送過幾家 牧場而已,化製單也有可能是被上訴人向與我有合約之牧場取得,如真有替被上 訴人載過的話,亦不超過三遍,所以幾乎沒有什麼印象。飼料應該是比較不會造 成豬隻大量死亡,天氣變化大比較有可能」等語互核,於化製單所載之填單日期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至八月十三日間確實曾替被上訴人載運仔豬、中豬及肉豬 之屍體數頭前往化製場處理者為證人梁居億,因原有化製單已不復存在,被上訴 人始提供卷附之化製單要求證人梁居億於其上蓋章補單重開,雖實際上替被上訴 人載送死豬屍體者並非賴佳金,送往之化製場亦非大勝公司,此與化製單所記載 之部分內容洵有未合,惟尚無法推翻證人梁居億有替被上訴人於上開期間載送化 製單上所載死豬種類及數量之屍體前往處理之事實認定,因被上訴人已自承其豬 隻食用上訴人之飼料係自九十一年七月底左右開始生病,且僅中豬及大豬曾食用 該飼料,因此化製單上所載被上訴人所有之死亡豬隻與本件飼料有關者,應以九 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此日之前者則不包括在內)起算之中豬、種豬與肉豬部分, 共計六十三頭為認定範圍,要屬有據。 六、末按商品製造具高度科學技術性,又屬內部作業,製作人是否已盡相當注意,不 易證明,因此要求商品使用人證明製作人於製作過程具有過失,勢所難能,因此 應由製作人證明商品製造並無過失,肇致損害原因不能澄清之不利益,應由製作 人承擔,較為公允。蓋依前所述,本件被上訴人豬隻之死亡原因既無法排除係因 食用上訴人所販售之飼料所致,除非上訴人可證明豬隻死亡之原因與食用上訴人 之飼料完全無關,否則上訴人仍應就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 任。經核被上訴人豬隻死亡之數量與各該日期豬肉平均重量及平均交易價格,此 有彰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彰縣肉市業字第0三0六號 函附九十一年七月至九月市場交易月報表在卷可稽,被上訴人九十一年七月三十 日起死亡豬隻六十三頭之總價值約合三十二萬三千二百六十六元(九十一年七月 三十日二萬零三百八十元、七月三十一日一萬九千六百五十一元、八月一日一萬 零二百五十一元、八月二、三日六萬一千一百二十二元、八月四日二萬九千九百 九十五元、八月五日四萬零五百三十九元、八月六日三萬六千三百五十四元、八 月七日二萬一千零二十一元、八月八日三萬二千二百八十五元、八月九日二萬零 一百八十元、八月十、十一日二萬一千一百三十八元、八月十二日五千一百八十 三元、八月十三日五千一百六十七元),故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售予之飼料有 瑕疵,致其飼養之豬隻食用後死亡,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在三十二萬餘元範圍內, 自屬有據,是依買賣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之相關規定,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加 害給付所生之損害得請求上訴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被上訴人以此三十二萬餘元之 損害賠償債權與其積欠上訴人之系爭貨款三十一萬零二百四十元相互抵銷後,辯 稱其無須再支付上訴人任何系爭買賣貨款,自有理由。 七、綜上所陳,上訴人因售予被上訴人之飼料有瑕疵致被上訴人之豬隻食用後導致死 亡,因而須給付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債務,經被上訴人持與系爭上訴人對其主張 之飼料貨款債務予以抵銷後,上訴人即不得再依買賣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貨款 。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貨款三十一萬零二百四十元及自九十二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顯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上訴。 八、結論: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法 官 鄭舜元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