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郭民政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六九四號強制執行事 件,對聲請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如該財產一旦進行拍賣,勢難回復原狀,因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已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另行訴訟在案,於該訴訟判 決前,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查聲請人究依何法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未於聲請狀載明。經本院函請補正後 ,迄今仍未具狀表明,已無從得知其法律依據。倘聲請人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 條第二項所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 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 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為本件之聲請,因並未表明及提出其已聲請回復原狀、提起再 審或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的任何證據資料,經本院函請補正後 ,也未提出,自無從證明有上述得為停止強制執行的法定原因。故其聲請停止本 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六九四號強制執行事件的執行程序,即難認於法有據。從 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