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 ○ 相 對 人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民 政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六九四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相對人據以執行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八三號民事判決,因 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十三款所定之再審事由,聲請 人已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在案,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 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此所稱之法院,係指受理再審之訴之法院而言。本件聲請人係向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起再審之訴,有所提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參,依法自應向該法院 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其逕向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