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四號 聲 請 人 江再發即嘉年華餐飲中心 送達代收人 鄭慧君 相 對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太泉 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八四九號假處分裁定,以本院 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四七二號提存書所提存的擔保金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其提存物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有準用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之前依照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八四九號假處分裁定,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四七二 號提存書提存擔保金新台幣四十萬元在案,現因相對人同意返還該擔保金,爰提 出提存書、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為證,聲請發還擔保 金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聲請人的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