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0號 聲 請 人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周芳如 ? 代 理 人 紀清平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三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黃朝林 │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玖萬貳仟柒佰壹拾│TB八五四九七七│ │ │ │ │行 │ │伍元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