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二)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二)字第1號 原 告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十七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94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