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智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住 右原告與被告甲○○、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即予駁回其訴,特為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俊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