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懿瑩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9日本院北斗簡易庭之第一審判決(94斗簡字第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4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 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4年10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文斌